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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本縣「虎尾鎮竹圍子段687、688地號」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。

刊登日期:2015/9/8
發文日期:2015/9/8
發文字號:府環水二字第1043631001號
主旨:解除本縣「虎尾鎮竹圍子段687、688地號」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。
依據: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規定。一、解除列管範圍:本縣虎尾鎮竹圍子段687地號計1931平方公尺,竹圍子段688地號計1894平方公尺,共計3825平方公尺。
二、本府102年10月8日府環水字第1023636037號公告及104年8月3日府環水字第1043625732號公告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自即日起廢止。